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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商鞅究竟是帝国英雄还是历史罪人

发布时间:2021-01-07 09:37:07 阅读: 来源:甩脂机厂家

探寻:商鞅究竟是帝国英雄还是历史罪人?

核心提示:把民智、民力限制在一个极其单调、简陋的世界里。这种政策使本来已日渐活跃、不断昌盛的社会再次封闭僵滞起来,要民众在相当蒙昧的状态下,听任统治者的摆布,无法萌发自己的创造力。这样的社会状况,在古代乃至近代给我们中华民族所造成的各类劫难,难道还不够惨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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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东南卫视、广东卫视诸家电视台都推出电视剧《大秦帝国》,洋洋洒洒近五十集的宏篇巨制,把商鞅塑造成一位因主持改革而使帝国日益强大的英雄,一位主张以法治国的先驱,一位最后以身殉国的伟人。

我非常“佩服”编剧者的用心良苦与大胆构思,把商鞅打造成一位“高、大、全”的英雄。问题是剧本在对历史记载的处理方面太过片面,如果说对于渭水之滨一天杀七百多人的案子与太子诸案的具体案情由于历史没有详细记载而给予作者一定的编造空间,那么对变法中许多祸害人民、阻碍社会进步的有具体历史记载的各项措施,剧中却大都回避,如对连坐法的专制、抑工商的反动、燔诗书与禁游学的愚昧……这一系列危害社会进步的改革措施在剧中基本看不到有多少用笔,为什么作者要如此阉割历史?商鞅那一套法家专制统治手段,能称作“以法治国”吗?

商鞅变法的内容

商鞅变法的内容约可分成五个方面:1.什伍连坐,轻罪重刑。什伍为军队基层编制,商鞅将它应用于民间村邑,即将民众置于严密的军队式组织控制之下,并开乡村邻里间告奸连坐之先河,用轻罪重刑等严酷手段,有效地加强了对全体民众的专制统治。2.奖励耕织,摧抑工商。主要是“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这一举措不遗余力地摧残工商业,严重僵化了社会经济的运转机制,重农抑商遂成为此后统治者长期奉行的国策。3.奖励军功,严禁私斗。主旨在以极大的诱惑力驱使民众去为国家作战卖命,并按军功调整贵族爵秩,大大增强秦国的军事实力。同时增收军赋,保障军需。而统一度量衡主要目的是为了便于国家田租、军赋的征收,以及军功赏赐、官员俸禄的发放。由于变法基本禁止各地的经济文化交流,摧抑着私营工商业的发展,所谓有利于经济文化交流的客观作用实在微乎其微。4.推行县制,迁都咸阳。初步完成中央集权统治模式。并明确加强国家土地所有制,使它成为中央集权政治统治下最可靠的经济基础。革除落后的戎狄风俗,也是要造就有利于专制集权统治的小农家庭基础。5.焚烧诗书,禁止游学。极端地将农、战需要作为衡量一切文化生活取舍的标准,用“燔诗书”诸野蛮手段竭力摧毁当时优秀的文化成果,把君主专制统治和加强军事力量建筑在牢靠的愚民政策之上。

综观上述变法的目的与各项措施,我们找不到任何要改革旧的生产方式的内容,也没有改变奴隶地位的任何动作,反而增加了一些奴隶制度。变法基本围绕秦孝公图强诏令的两个目的,在某些方面还有相当大的创造性发挥,使秦国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的统治模式基本定型,并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立体运转完全纳入了军事轨道,可以说商鞅变法是由极端君主派法家领导下进行的一场旨在加强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统治,又带有相当军国主义色彩的改革运动。至于说它加强了秦国的专制集权统治与军事实力,乃至为后来的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这点无须否认。然而我们认为,评价商鞅变法的历史作用,其关键问题不在于此。

春秋战国之际是中国古代社会一个重要的转型时期,随着旧的宗法社会结构的逐步解体,个体家庭成为社会基本经济单位,生产力在提高中推动了经济的发展繁荣,其中工商业市场经济尤其突出;政局在动荡中打破了僵化的等级秩序,阶级升降变动空前活跃;这样,荒野的大量开发,城市商业都会成分的增加,士人的参政议政,百家争鸣局面的形成,各地经济文化交流频繁,……社会开始爆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那么,在这样一个良好的社会发展氛围中,商鞅变法究竟扮演了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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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独制的统治模式

在经历了千余年的宗法君主制社会之后,人们在社会转型的动荡中,开始上下求索,寻找一条适合自己的治政之路。其中虽然旧的文化传统仍有明显的烙印,但也不乏一些新思想新气象,比如许多士人提出了重视民众地位和藐视君主权威的思想。《左传》中师旷说:“天之爱民甚矣,岂其使一人肆于民上,以从其淫,而弃天地之性,必不然矣。”还有孟子的“民贵君轻”之说,荀子的“水则载舟,水则覆舟”的绝妙比喻等,都多少给当时的政治发展带来一些开明的取向。一些诸侯国统治者也采取了某些较为宽松开明的政策,从郑国子产“不毁乡校”,认为:“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到齐国创建“稷下学宫”,汇集了当时的一些学人名士,“不治而议论”,专门为齐国出谋划策,评议时弊,讥谏朝政,进退自由。这些开明政策,应该说含有相当进步意义,给当时社会发展起到了促进的作用。

然而法家在这样的社会发展关键时刻,却竭力推销其赤裸裸的君主专制理论,完全不把民众放在眼里,要求实行严刑酷法的恐怖统治。就连当时日益普遍的要求君主兼听、纳谏以制约专权的呼声,法家都不屑一顾。商鞅变法将这一专制理论付诸实践,用连坐法、轻罪重刑诸残酷手段来治理、打击民众,用全面军事化的组织措施来对内强化控制、对外争霸战争。不允许民众有任何议政的权利,《史记·商君列传》载:“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此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城,其后民莫敢议令。”用流放边境的刑罚来压制舆论,哪怕改变初衷,赞成变法者也不例外。并用燔诗书、禁游学等野蛮措施来消灭不同政见,以完成“权者,君之所独制也”(《商君书·修权篇》)这一专制统治模式。可以说,这样的政治改革方向,在社会发展中无论如何也没有什么进步意义可言。

狭隘农耕阻碍全面发展

战国是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得到相当发展的时期,城镇工商业空前繁荣,货币经济也全面铺开,新兴起一个令人刮目的工商业阶层,部分富商大贾已可与贵族王侯分庭抗礼。商品货币经济得到这样高度的发展,必然对整个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比如说它能促进私有经济的进一步深化蔓延,促进社会秩序在市场经济竞争中进行贫富贵贱的合理调整,从而促发人性的逐步觉醒,改变人们价值观念的取向,并在此基础上发生社会格局崭新的变革。秦国在公元前378年“初行为市”。然而就在这个起点上,商鞅变法中严厉的摧抑私营工商业的政策,将这一社会发展的重要契机,扼杀在襁褓中。在东方诸国出现众多商业都会的情况下,秦国这方面的发展却几乎等于零。

加上其强化土地国有制等措施,完全堵绝了当时的私有制经济发展之路,将其社会的经济结构完全封固僵化起来,极其有效地稳固了君主专制统治体制。抑商政策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为统治者所长期奉行,极大地阻碍了古代社会的正常发展,由此而形成的轻商贱商不良传统,至今还需要我们花大力气给予纠正,而商鞅正是始作俑者。可以认为,抑商政策扼杀了社会中的变革因素,它是一项极为反动的经济政策。

一般都认为,商鞅变法奖励耕织的措施,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其实这论点只看到事物的表面,是十分肤浅的。变法将农业生产发展建立在摧抑私营工商业和愚民政策等项措施之上,这必然为农业生产的进一步拓展,尤其是国家整体经济的长远发展套上枷锁,而这方面恰恰是问题的实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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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君书·垦令篇》要求:“使商无得籴,农无得粜”,禁止正当的粮食贸易流通渠道。“重关市之赋,则农恶商。”用提高关税来压制农民经商,从而杜绝农业方面的商品生产。“废逆旅”,禁止农民从事开设旅店等副业以增加收入,更是减断了各地经济文化的交流。“壹山泽”,国家垄断山泽之利,不许人们开发利用。“无得取庸”,甚至不允许富裕人家雇佣帮工。只要农民“愚则无外交”,并在“重刑而连其罪”的强控制下专一农耕。这实在是一种极其狭隘的农耕经济观,是一种强迫生产力只得单一从事农业的短期行为。这种狭隘农耕观一旦实施于国家的经济政策,在短期内或许会有些“效益”,有所谓“家给人足”之誉。但从长远来看,它必将窒息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也会反过来阻碍农业生产的长足进步。这种狭隘农耕政策传统的影响,以后也长期严重危害中国经济的正常发展。

焚书禁学的愚民政策

商鞅变法中没有任何改变奴隶地位的举措,恰恰相反,却在某种程度上积极推行,乃至发展了一些奴隶制度。如“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按军功、家次分配“臣妾”,“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商君书·境内篇》)《商君书·垦令篇》要求:“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童者必当名。”即官府录有商家奴仆的名册,令其按顺序到官府服役。如此等等的奴隶制度,都是商鞅的新举措,并非沿袭旧制的某些做法。变法后,秦国的奴隶数量大增,使用也较普遍,这方面《云梦秦简》诸史料上有详尽反映,乃至秦、汉二代成为中国历史上奴隶数量最多的时期。诚然,我们也并不由此而认为秦、汉是奴隶社会,而奴隶数量的大量增加,至少是社会奴役方式的局部倒退。这一倒退,虽还有其他社会因素,但与商鞅变法中的这些举措应有密切联系。

《商君书·垦令篇》还规定:“使民无得擅徙”,任何人临时外出,也得有政府开验的证明文书,否则连旅店也不能借宿,“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史记·商君列传》)以此来禁止人口的合理流动,阻隔各地经济文化的交流,将人们的视野局限在极其狭小的天地中。《农战》诸篇要求人们除了积极从事农业耕耘与参军作战之外,必须舍弃杜绝其他一切社会生计与文化生活,“诗、书、礼、乐、善、修、仁、廉、辩、慧”之类都在禁绝之例,与焚烧诗书、禁止游学诸措施配合,把民智、民力限制在一个极其单调、简陋的世界里。这种政策使本来已日渐活跃、不断昌盛的社会再次封闭僵滞起来,要民众在相当蒙昧的状态下,听任统治者的摆布,无法萌发自己的创造力。这样的社会状况,在古代乃至近代给我们中华民族所造成的各类劫难,难道还不够惨痛吗!

短期效应不足为训

《史记·商君列传》赞誉变法道:“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其实在严酷的强控制统治之下,一时取得这些“成绩”并不奇怪。在如此高压统治下所获得的社会暂时安定局面,只是一种虚假的表象,并不值得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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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商鞅那“天资刻薄”的个性,在秦国处境日渐孤立,每次外出都要“后车十数,从车载甲,多力而骈胁者为骖乘,持矛而操戟者旁车而趋,此一物不具,君固不出”。(《史记·商君列传》)在如此严密残酷的统治之下,商鞅的神经还这样紧张,每次外出都如临大敌,害怕别人暗算已到了杯弓蛇影、草木皆兵的地步,其统治愈益不得人心的境况已不言而喻。孝公一死,商鞅即遭车裂之祸也就很自然了。由于变法对君主专制统治和增强军事力量都很有作用,所以“及孝公、商鞅死,惠王即位,做法未败也”。(《韩非子·定法篇》)而秦奉行商鞅之法,虽后得军事统一,却很快二世而亡,便是最好的注解。

《荀子·议兵篇》《汉书·刑法志》中的一些记载,将秦民生计穷隘,统治者专用刑罚和功赏去强迫利诱民众从战,以保持军事强国的概况,刻画得入木三分。在中国古代文化最为灿烂多彩,经济不断发展繁荣,政治步入开明竞争的时代,商鞅变法却要把社会拉向一个极其愚昧单调、统治残酷且军事色彩很浓的专制社会结构中,难道是值得赞誉的历史事件吗?我们认为,商鞅变法的成功是中国古代社会发展史中的一场悲剧。战国法家所完成的这一整套专制理论及其实践活动,不但在春秋战国的社会变革中产生极坏后果,而且日后一直萦绕在中华文明的中枢神经中作祟,将社会的丰富性异化为最简单暴戾的统治关系,而极难产生新的因素。长期以来,理论界、文化界不惜扭曲历史以肯定商鞅变法的做法,造成许多思想理论方面的混乱,需要我们去深刻反省,重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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