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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湖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全价购机县级呢

发布时间:2021-07-14 18:23:13 阅读: 来源:甩脂机厂家
今日湖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全价购机县级呢

湖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农计发〔2013〕22号

有关市、州、县(区)农业(农机)局(委、办)、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3〕8号)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计发由于对标准的不熟习〔2013〕19号)精神,决定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操作方式的试点。为扎实开展好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高效实施补贴政策,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实施方案》,经农业部、财政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农业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3年3月20日

湖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3〕8号)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计发〔2013〕19号)文件要求,决定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操作方式的试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方案适用范围

我省2013年实行全价购机试点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的拨付、结算及发放等适用本实施方案,具体包括:鄂州市、宜都市、松滋市、谷城县、恩施市和武汉市东西湖区等6个县(市、区)。

二、补贴资金的拨付

湖北省财政厅根据分配给试点县(市、区)的补贴资金额度,直接将资金拨付到试点县(市、区),采取“资金到县、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方式,由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要求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机农户卡中。

三、购机补贴对象、机具数量和经销商的确定

(一)补贴对象和补贴机具数量。

1、补贴对象为本县(市、区)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和农机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购机,可优先补贴。

各试点县(市、区)要加强对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申请购机时,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必须提供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合作组织章程、社员名单和作业服务范围等材料,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需对合作组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所申请购买的机具是否符合作业服务项目进行严格审核。

2、补贴对象每户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套(拖拉机含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规模种养大户、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由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

(二)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机具经销商的资质条件、确定程序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必须规范操作,诚信经营,销售产品时要在显着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不得代办购机补贴手续。

四、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我省2013年补贴机具种类为12大类44小类128个品目。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年国家和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的产品。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在全省范围内年度补贴品目应保持一致。

五、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补贴标准,详见《湖北省201-- 副厂长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一)通用类农机产品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对趋于饱和或农民购买积极性高的机具,我省适当降低补贴额。

(二)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我省自行确定,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每档次农机产品按不超过此档产品在我省近三年的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重点血防疫区主要农作物耕种收及植保等大田作业机械补贴定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50%。非通用类机具补贴额由省级农机、财政部门按程序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三)适时调整机具补贴额。通过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变化情况,特别是对新增补贴档次的产品,要从质量、使用、服务等方面加强监管。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由省级统一适时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补贴额调整情况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四)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

(五)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和作业补贴。

(六)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贴机具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标准。

六、操作程序

(一)申请。购机者通过所在地乡镇农机服务机构向县级农业(农机)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初始申请表》(附件3),并提供第二代身份证,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还应提供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对购机者进行审核,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和机具、数量,并向申请人发放由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联合确认的《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附件4)。

(二)购机。补贴对象凭《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15日内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具有农机补贴农机补贴查询系统

农机补贴

产品销售资质的经销商处,实行全款购机。经销商出具购机发票、《经销企业供货表》(附件5)以及售后服务凭证。

(三)公示。购机者在购机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农机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出示购机发票、身份证(生产经营组织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登记证明),并提供《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指标确认通知书》原件和购机发票、身份证(生产经营组织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等以及 “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经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审核后,向符合补贴条件和要求的购机者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附件6)。对不合条件或者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当场说明。由县级农业(农机)部门编制《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附件7)并组织以此能量来评价薄膜试样的抗摆锤冲击能量值在购机者所在村公示,同时公布县(市、区)农机、财政、纠风办等部门的举报。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乡镇财政所对公示信息进行检查监督。

(四)核实及发放。县级农机部门受理补贴申请后,15日内组织人员实地核实购机者所购机具,并见人、见机、见票(购机发票),填制《湖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全价购机县市入户核查表》(见附件8)。公示期满无异议且核实机具后,由县级农机部门审核汇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经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

七、工作措施

(一)落实工作,确保实施到位。

1、各地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建立工作制,层层签订状,明确任务,各负其责,强化考核,切实把好审核、审批关,确保购机者及购机情况真实有效和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2、加强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组织领导,成立由县财政、农业(农机)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细化试点方案、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工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督。

3、为实施购机补贴政策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配备精干的人员,提供必要开展工作的设施设备,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特别要加强乡镇农机推广服务机构建设,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改善乡镇基本服务条件,要求达到“一个牌子、一套办公设备、至少有一个专人”,充分发挥就近核查机具的优势。

4、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补贴资金额度,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政策宣传、公示、在此点的拉力值应等于或大于标准中规定的最小抗拉强度值信息档案、机具喷漆、核查等方面支出,确保购机补贴工作顺利实施。风能

5、严格按下达的补贴资金指标组织实施,积极引导购机农户集中申报,切实加快资金结但我国建材市场A级材料发展不平衡的现实算进度,县级财政部门对同级农机部门报送的补贴资金结算资料等审核无误后,在1个月内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不得拖延支付或以任何理由扣抵补贴资金,一旦发现要严肃处理。各地分别在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上半年资金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厅(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操作。各地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及时公开审批程序和时间,公开补贴机具的实际销售价格,并加强对购机补贴公示程序的监管。同一产品销售给补贴对象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加大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补贴对象10%的比例,对购置机具在用情况进行核查,对单机补贴额1万元以上的农机具必须每台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上报省农业厅(省农机局)、省财政厅。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重拳打击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对参与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取消其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性质严重的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参与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产品补贴资格;对参与违规操作的补贴对象要及时追回补贴资金,五年内取消享受补贴政策的资格;对参与违规违法操作的生产企业、经销商、补贴对象和经办人员,视情况给予处理,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地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制定购机补贴资金使用督查方案,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等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应。省农业厅(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对发现弄虚作假、套用财政资金等问题的县(市、区)将相应核减或停止安排补贴资金,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质量跟踪,落实监管。各地农业(农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贴机具质量和售后服务的跟踪调查,制订切实可行的质量调查监督方案,建立质量投诉体系,落实质量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好补贴机具质量承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日常监督检查到位、投诉处理到位。

(五)加强绩效评价,确保落到实处。有关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机)部门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绩效评价,组织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并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检查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农机局)。

(六)强化政策宣传,确保公开透明。充分利用乡村黑板报、宣传栏、挂图、明白纸及报刊杂志、电视、电台、络等各类媒体等多形式和渠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特别是对“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政策加大宣传力度,注重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省农机局设立购机补贴政策咨询。各地农业(农机)部门要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范围,要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个补贴对象购买的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等信息在各地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站上公布。要建立进度半月报和信息周报制度,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并将实施情况和结算进度报省农业厅(省农机局)、省财政厅。

(七)及时反馈情况,完善补贴试点。各试点县(市、区)要按照试点实施方案积极推进试点工作,认不可移动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总结反馈情况。下年度1月31日前将试点情况由县农业(农机)、县财政联合上报省农业厅(省农机局)、省财政厅。

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各县(市、区)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具体方案,并于4月15日前报省农业厅(省农机局)、省财政而是利用于拉力实验机上的厅批复后组织实施。

附件:

1、湖北省“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农户申请购买补贴机具操作流程图 点击下载

2、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全价购机操作流程图说明 点击下载

3、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初始申请表 点击下载

4、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点击下载

5、经销企业供货表 点击下载

6、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 点击下载

7、湖北从而提高疲劳寿命和抗松弛能力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 点击下载

8、湖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全价购机县市入户核查表 点击下载

农机 补贴 试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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